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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草地”属于《草原法》规定的草原范畴,属于土地管理法规定中的“农用地”

其他草地”属于《草原法》规定的草原范畴,属于土地管理法规定中的“农用地”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8日

问:1、“其他草地”是按照草地(农用地)管理还是按照未利用地管理?

2、关于“其他草地”的行政执法应当由那个部门进行执法?按照什么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应当怎么样进行执法?

3、对于以上两个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哪些?

XXX同志:

您2023年7月23日关于“其他草地”相关问题的来信收悉。自治区林草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处室认真研究,现就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其他草地”的管理定位及法律依据

“其他草地”属于《草原法》规定的草原范畴,属于土地管理法规定中的“农用地”。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一是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日发布实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1010-2017),将“其他草地”归入未利用地。《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土地调查成果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分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二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因此,包括“其他草地”在内的所有草地都应当依法纳入农用地管理。三是《草原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因此,“其他草地”属于天然草原,应当依照《草原法》规定管理。四是2020年10月,自然资源部在整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海域使用分类》等分类基础上,制定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将作为一级地类的“草地”划分为三个二级地类,即: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取消了“其他草地”为未利用地的概念。并明确《指南》适用于国土调查、监测、统计、评价,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土地审批、供应、整治、执法、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二、“其他草地”行政执法及法律依据

一是关于“其他草地”的行政执法应当由哪个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的问题。目前我区草原违法案件的处理部门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立草原监督管理的机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关于参照什么法律法规进行执法。目前我区草原执法参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和《XXX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三是应当怎么执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中对涉及刑事处罚草原违法案件应当向违法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移交,行政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但认为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可提请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感谢您对自治区草原保护工作的大力支持,当您遇到破坏草原违法案件行为时,可直接向当地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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