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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发布诉前公告时主体错误的,对其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

检察院发布诉前公告时主体错误的,对其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8日

裁判要点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主张殷某某对大荔县皇家XX苑湖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因本案土地为大荔县皇家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实施,虽殷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个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其无义务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当庭申请追加大荔县皇家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因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而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诉前仅向社会公告殷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造成农用地大量被破坏的内容,并未涉及大荔县皇家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故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应予驳回。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3刑初21号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殷某某,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大荔县,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葛春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诉刑诉[2019]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大荔县皇家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殷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以荔检民公[2019]61052300001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秋历出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殷某某及其辩护人葛春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称:2019年9月6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殷某某在未取得农用地转非农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大荔县XX镇XX村、某某村、某家村农用土地共计1181.98亩(其中耕地898.58亩,基本农田6.92亩)用于建设皇家XX苑南湖项目,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殷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并于2019年10月8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建议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将起诉情况书面回复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但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没有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殷某某辩称,因南湖项目他公司于2017年10月已退出建设,该项目已移交XX苑景区管委会接管。因此民事部分他不承担责任。

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殷某某不是适格的被告人。依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中,大荔县XX苑XX苑湖实施建设的主体。根据本案的其他证据显示大荔县XX苑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也是皇家XX苑湖工程的建设主体之一,并且该项目目前正在由大荔县XX苑景区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和建设,该单位应当成为公益诉讼的被告人。殷某某作为大荔县皇家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是依据刑法规定成为单位犯罪中刑事责任人身自由刑部分的承担者,但其不是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所以殷某某不应当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2. 大荔县皇家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耕地经过开发变更为湖泊的行为从法律上分析,不属于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一共两类:一类是环境污染的案件和人数不确定的众多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食品安全案件。环境污染的案件中也包括土地资源被破坏进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案件,大荔县皇家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虽然改变了原耕地用途,但是耕地变为湖泊(灌溉湖)应当是改善了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而不是破坏了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所以本案不属于公益诉讼的范围。3.大荔县皇家XX苑南湖项目中的湖体工程现在是合法的建设工程,任何主体无权要求填湖恢复原状。虽然2017年殷某某负责皇家XX苑工程的湖体部分工程建设时,该湖泊建设未取得相关部门的书面批准,但是目前大荔县皇家XX苑工程,包括湖体工程、道路、水利设施建设都已经由审批部门批准建设,该项目是目前合法的在建项目,任何部门无权阻止和要求填湖恢复原状。4.皇家XX苑项目目前不在殷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大荔县皇家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殷某某无法恢复原状。皇家XX苑项目目前在大荔县XX苑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该公司为大荔县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在殷西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名下,殷某某无权填湖恢复原状,如若进行填湖,将侵犯其他公司的合法权益。5.本案要求恢复原状无法施行。如果将来法院一旦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殷某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进行填湖,法院的生效判决作为最高效力的法律文件,如有公司继续建设,将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此导致该合法项目无法再实施建设。


经审理查明,大荔县皇家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殷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从2017年4月份开始,在未取得农用地转非农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大荔县XX镇XX村、某某村、某家村农用土地共计1181.98亩,其中耕地 898.58亩(基本农田6.92亩)用于建设皇家XX苑南湖项目,经渭南市国土资源局鉴定造成耕地耕作层被破坏,已达到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程度。

另查明,2019年4月16日,大荔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大荔县皇家XX苑湖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大荔县皇家XX苑湖项目拟选址位于大荔县XX镇,该项目已列入《大荔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解决。2019年4月17日,大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大荔县XX苑景区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大荔县XX苑湖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日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又查明,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8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内容为:殷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造成农用地大量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建议符合条件的机关或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主张殷某某对大荔县皇家XX苑湖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因本案土地为大荔县皇家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实施,虽殷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个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其无义务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当庭申请追加大荔县皇家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因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而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诉前仅向社会公告殷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造成农用地大量被破坏的内容,并未涉及大荔县皇家XX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故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殷某某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  妍

审    判    员    严  伟

人 民 陪 审 员    左剑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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