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0日
1.杭州市富阳区某材料制造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案
该案为通过生态智卫系统智能分析、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联动、公安提前介入查获某材料制造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件。
2022年2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生态智卫系统——在线监控网络巡检发现异常,富阳某材料制造厂存在利用加装蓄水池干扰在线监控数据的嫌疑。
2月16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启动联合会商机制,对案情进行研判分析。同时为保证案件顺利查办,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成立专案组,对办案过程中涉及的采样、现场证据固定、调查询问重点、执法记录仪使用等进行了专题部署。
2月17日凌晨5时,杭州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收网行动,控制涉案嫌疑人员,对生产车间、厂区污水处理设施、标排口、在线监控设备等进行固证和采样送检。
经调查,该企业因废水处理设施pH值处理效果不稳定,企业负责人王某私自改造废水标排口,加装蓄水池,并将取样管路、pH探头安装在可人工调节水质和液位的蓄水池内,并指使下属俞某、郎某多次采取在蓄水池加药调节、给pH探头加套、向蓄水池注入清水供仪器监测等行为,通过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达到违法排污的目的。
该行为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其行为违反《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该案件于2022年2月17日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已对王某等3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目前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理。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中,对非现场监管方式的定位是“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充分运用生态智卫智能分析实现对违法行为精准打击,丰富的在线办案经验练就“火眼金睛”,专人定期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开展巡检,为发现企业异常行为、进行跟踪监督提供有力线索。
杭州市、区生态环境和公安两部门行刑衔接机制更加完善,是保障案件顺利收网的关键。
两部门提前对案件进行会商联判、周密部署、联合行动、提前介入,成立专案调查小组,第一时间分析案件办理、现场调查和证据固定要点,统一联合行动,有效确保了案件顺利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侦办。
该案为通过无人机红外扫描手段查处某印染厂涉嫌篡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典型案例。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巡检时发现,嘉善县某印染厂往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次数较多,但今年以来自动监控数据出现断崖式下降。
嘉善分局通过调取污水处理厂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固废监管系统数据,发现该企业今年以来排水量、污泥产生量与实际用水量、生产工况明显不符,存在偷排嫌疑。
2022年3月31日凌晨,嘉善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红外功能扫描该企业厂区内作业情况和污水站、总排口废水排放情况,发现总排口温度较其他区域温度明显偏高,而经处理后的废水温度一般接近常温。
同时,执法人员查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上企业实时排放数据,显示此时排水量接近于0,初步判断该企业可能正在通过旁路偷排未经处理的废水。
执法人员随即进入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总排口正在排放大量高温黑色废水。
对总排口正在排放的废水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4140mg/L、重金属锑1300μg/L,分别超过排放标准19.7倍和12倍。
经调查,该企业车间西侧原水池有一根管道连接中水回用池,中水回用池与总排口管道连通,企业负责人承认今年以来多次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上述管道,绕过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直接排放,从而达到干扰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非法目的。
该行为涉嫌违反《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其行为违反《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嘉善分局于4月6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嘉善县公安局已于4月8日对该企业予以刑事立案。
面对日益隐蔽的环境违法行为,将科技手段有效应用到当前环境执法工作中,是我们提升问题发现能力,提高执法效能的有效手段。
本案采取“在线监控+固废监管系统+无人机”的科技手段,精准锁定并查获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了使用常规执法手段存在的排查过程长、线索发现难等问题。下一步,嘉善分局将进一步强化“人防+技防”手段,为高效精准执法提供科技保障。
该案为通过大数据分析+行刑衔接查处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典型案例。
根据《金华市“绿剑2022”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涉酸企业排查的要求,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东分局加强行刑协作和部门联动,通过与公安、应急等部门大数据碰撞,形成重点涉酸拉丝企业名单,于2022年3月29日凌晨2点,组织执法人员对涉废酸企业开展突击检查。
在金东区傅村镇某纸业厂房内发现某拉丝加工厂有酸洗和碱洗工艺,建有3个水池,分别用于酸洗、清洗、碱洗。
其中清洗池有水泵和黑色PVC管连接至车间外雨水井之中。经采样监测,清洗池中的废液的pH值(无量纲)0.8,呈强酸性,总铬1.98mg/L,已经超标。
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拉丝加工厂生产时间为晚上10时至第二天凌晨6时左右,企业负责人夏某某在工人下班后将清洗池废酸液利用水泵、水管直排至污水管网,再灌入自来水造成清洗池无污染的假象。
该行为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三项,其行为违反《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4月15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东分局将该案件移送金东公安分局,现已刑事立案。
在本案件中,通过利用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等部门的大数据碰撞,使原本分散、单一的数据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数据关联线索,减少了执法部门无目的、撒网式的执法次数,为点穴式执法提供了精准保障,提高了执法效能。
同时,本案违法当事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也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作案时间均在后半夜至凌晨夜深人静之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更大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合理安排突击时间,确保打击成效。
该案为通过网格监督发现线索、部门联动有效查处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并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中旬,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接到环保网格员上报的线索,反映某车辆涉嫌非法回收倒卖废油。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公安机关展开调查,运用“天网工程”监控系统、车辆预警、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最终锁定了3处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点。
12月下旬,温岭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集结骨干力量组成专案组。为进一步核实线索、固定证据,执法人员多次着便装现场暗访,并操控无人机空中侦查,发现几处点位堆放着大量油桶、油罐,地面及水沟内有明显的油污痕迹。
12月30日,专案组兵分三路对3个非法处置点开展统一收网行动。经现场勘查, 3个危险废物处置点总计占地面积约1770平方米,均存在非法处置废油的违法行为。
有两处处置点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存放、处置废矿物油、废液压油、废变压器油等废油,现场共计清理出铁皮油桶214个,油水混合物15.585吨 ,废油180余吨。
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的多辆涉案车辆采取扣押措施,对场地内受污染的土壤、积水和外围雨水井进行采样送检,并对该3处非法处置点内的废油进行清运。经监测发现,场地废水中水质石油类超标,已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专案组执法人员对手机内信息深挖细查,并利用元旦假期跨区域开展多方调查,最终查明许某、陈某、吴某等十余名嫌疑人存在上下游或合作关系,跨区域收购、倒卖、处置废油的违法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刑法》第338条的规定,许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公安机关已于2022年3月28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该案件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已有15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一是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助力执法。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发生在比较偏僻的农村,有的还跨区域倾倒、处置,涉及众多环节和人员,通常为个人或小作坊作案,具有隐蔽性,除了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更要依靠环保网格员的认真履职巡查。
在本案中,台州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充分借助基层网格员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的能力,打通生态环境执法的“最后一公里,让危险废物环境犯罪无处遁形。
二是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合力打击。核实线索后,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和温岭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办案思路,形成高效联动工作机制,为案件侦办、移送打通关键环节,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同时,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能力,采用视频监控、车辆预警、大数据分析、无人机侦查等多种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侦查取证工作,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实现精准打击,全面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三是全面深挖彻查案件线索,严厉查处。本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挥“抽丝剥茧”的精神,循线深挖,通过对嫌疑车辆行车轨迹进行大数据分析,对手机内的通讯及交易记录进行提炼比对,彻查违法犯罪链条。
收网行动中,专案组执法人员连夜开展调查取证、勘查检验、审讯攻坚,经多日连续作战,完善了证据材料,对上下游涉案人员均依法实施逮捕,实现全链条式打击,充分彰显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四是及时进行损害鉴定评估,依法追究。现场勘查认定为危险废物后,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具有危险废物贮存资质的单位对废油进行暂存处置,并连夜转运至暂存点。
同时,及时委托台州市环科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为本案的损害赔偿和责任认定提供依据,兼顾了打击污染犯罪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下一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修复方案及修复成本等事项,通过协议赔偿、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向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5.宁波市余姚市胡某非法焚烧处置含油危险废物污染大气环境案
该案为通过有奖举报查获非法焚烧处置含油危险废物污染大气环境的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1日,接群众举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会同牟山镇政府人员对牟山镇牟山湖村世茂别墅区西北侧进行检查,发现空地处正在进行含油废木屑的露天焚烧,现场伴有大量白色烟尘和明显异味,当事人未在现场。
牟山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正在露天焚烧的含油废木屑进行扑灭,并委托专业人员对场地内剩余废物进行装袋。
余姚分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单位对废木屑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危险废物;委托专业机构对吸附油类木屑露天焚烧事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判断为吸附矿物油木屑非法焚烧事件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同时邀请余姚市公安局、余姚市检察院全程参与进行技术指导。
经对当事人胡某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擅自收集、焚烧处置含油废木屑(经鉴定为危险废物)6吨并造成环境污染。
为消除二次环境污染,余姚分局指导牟山镇政府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剩余含油废木屑进行妥善处置。
该行为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0条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其行为违反《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余姚分局于2022年3月15日将该案件移交至余姚市公安局,余姚市公安局已予以刑事立案。
一是注重部门联动参与。含油废木屑露天焚烧,当事人点燃后随即离开,案件违法成本低,参与人员不确定性强。余姚分局通过分析研判,结合牟山镇政府人力物力支持,主动邀请检察院、公安部门全过程参与案件办理,确保证据收集准确有效。
二是注重第三方技术支撑。含油废木屑相关性状不明,余姚分局组织人员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含油废木屑进行司法鉴定,对含油废木屑露天焚烧事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为案件办理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三是注重案件后续处置工作。含油废木屑经鉴定后为危险废物,余姚分局已要求当事人将含油废木屑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妥善处置,但当事人迟迟未有实际进展。余姚分局指导牟山镇政府对残留含油废木屑进行妥善处置,消除环境安全隐患。